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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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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又一积年老案成功翻案。至于聂树斌案,更是出现了公诉史上极为罕见的诉辩双方角色互换的场景。

    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又一积年老案成功翻案。近二十年来,这类故事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多次刺激下,渐渐麻痹了人们的神经:佘祥林杀妻案,入狱十年后妻子却生龙活虎的归来。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报案者呼格却莫名其妙的成了杀人凶手。至于聂树斌案,更是出现了公诉史上极为罕见的诉辩双方角色互换的场景。

    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除了惩治犯罪以外,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护使无辜者不受无妄之灾。但在这些案件中,很可惜,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这一功能似乎在实现上出了一些问题。

    据最-高-检-察-长曹建明透露,2013年以来,我国无罪判决率仅为0.016%,而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这一数字一般在4%左右,英美法系国家则多为25%。就近十年来改判的案件来说,很多是出现“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这样的罕见情形,才得以沉冤得雪。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诸多现实问题,议论者们早有高见,反复讨论也不过拾人牙慧。细看聂案,会发现,一些似曾相识的问题,不仅出在聂案上,更是源远流长,在传统中华法系占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判案史上也屡见不鲜。

    跑偏的口供中心主义

    现代证据法学,讲究证据互相印证。在严谨的现代刑事诉讼中,口供是被严格限定的证据种类,而在中古时代却恰恰相反。中国古代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口供是证明力最强大的证据,得不到被告人的自认,审判者一般不能轻易判决。在司法鉴定手段和证据法学都极为落后的古代,审判者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完全依靠其个人好恶和业务水平。而收集各类证据组成证据链亦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因此让被告人干脆的认罪,成了迅速结案的捷径。

    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显示,在以法家治国的秦代“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数之,”意思是审讯当事人乃是一个案件的必要前提。秦简中的《封诊式》一篇,就记载有二十多份庭审笔录。为了能让审讯结果更加精确,古人还发明了“五听”这一绝学,要求审判者问讯时能做到细致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声音、动作等。可见在古代若是想做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不但要熟读法律条文,还非得练就一手“读心术”不可。毕竟,那个时代,还没有犯罪心理学一说。

    对口供的病态追求,本意是保护被告者的权益。法律对口供的强制要求,是对审判者绝对裁量权力的唯一一道防线。但是,机械的规定必然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古代立法者亦对经审讯后得不到口供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唐宋以后的法典中都规定,在无法得到被告人供认的情况下,可以“据众证定罪”。“众”表示三人以上,也就是说需要凑足三个以上的证人,并且众口一词的指认被告人,才能将其定罪论刑。在大多数连一个证人都不可能存在的案件中,要执行这一规定,这无疑是极其困难的。

    《清史稿》中就不无无奈地提道:“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律虽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并罪在军、流以下,不轻用也。”意思是法律虽然有“众证明白”的规定,但一般没有被告人的口供,要想定罪是极为困难的。诚如斯言,在法律明文规定无言证不得定罪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不认罪又没有足够的证人,莫说使无辜者蒙冤,就是要将真凶绳之以法也是极为困难的。然而,没有任何难题难得倒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古代的司法工作者自有他们的制胜法宝,那就是刑讯。

    对口供的病态追求

    阴魂不散的刑讯逼供

    法庭审判不是有奖竞猜,面临牢底坐穿的风险,没有谁会主动认领指控的罪名。因此古代法律允许下的刑讯逼供,就成了当时司法工作者主要且唯一的侦缉方法。

    从现存资料看,中国刑讯史最早起源于西周,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系统的关于刑讯的法律规定。《秦律·封诊式》记载的秦代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拒绝供认,经过语言恐吓后仍不认罪的,即可动手上刑,但刑讯手段必须记录进庭审笔录。到唐代以后,对刑讯逼供有了更详尽的规定,不止更加严格的限制了刑讯的、次数方式、条件,而且规定了不适用刑讯的人群。至宋代则更为完善,甚至明确的规定了因刑讯导致嫌犯伤亡,司法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封建专制政府不以法制为要务,每每以震慑社会为目的而大兴狱讼,使法典的规定往往沦为一纸空文,对刑讯幅度的规定就更是形同虚设。如汉代司法人员刑讯时,动辄抽打数千次,常常把被告者打得不成人形,如此酷刑就是超人也难以承受,何况无辜良民?广泛存在的非法刑讯也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史上的第一大顽疾。

    合法刑讯的手段一般为用竹条抽打臀部,如《唐律》中就对刑具和抽打部位有严格规定。尽管如此,可历史上各种稀奇古怪的刑讯手段还是屡见不鲜。

    《魏书·刑法志》记载了北魏年间的情况,当时的州县普遍对被告人使用大枷卡脖子的做法,另外又加以大石吊坠于被告颈上,或者干脆让狱卒上阵暴打,因此造成大批冤案。而与之对峙的南朝也毫不落下风,先有断食逼供的“测罚”法。而后又发明了“立测”,即让被告站立于两足大小的土墩上,每天站两次共四个小时,且每七日鞭打一次,被告只有扛住了一百五十次的鞭打,才算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唐代武则天时期重用酷吏,其时的刑讯常用醋灌鼻子、瓮中火烤这样的残酷手段。酷吏索元礼更是发明了“定百脉”、“突地吼”、“死猪愁”这些极富创意的逼供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刑讯不止是适用于被告,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原告,甚至证人。当原告出现诬告嫌疑时,就可能因此受到拷打。与案情毫不相干的证人,在不能如实说明案情时,也同样会吃鞭子。如汉代酷吏杜周每次办案时都会大举搜捕案发地附近的居民作为证人,并施以拷打,史载数万人无故被殴。可以说在中国古代,一场诉讼中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在以地方官衙门为中心的数百里内,人人都可能被痛打。而对于中国古代的酷吏来说,一言不合就动手,没有什么事是打一顿不能解决的,如果有,那就再打一顿。

    刑讯逼供

    关键是司法被权力左右

    难道不可以无罪结案吗?对于中国古代的司法工作者来说这确实是非常不容易的事。对于当时的统治来说,犯罪分子是宁可杀错三千,也不能放过一个。尽管中国法制思想史上一度出现了“疑罪唯轻”占上风的情况,但随着专制权力的日渐加强,铁腕打击犯罪才是刑事政策惯用逻辑。毕竟,对封建君主来说,刑法对民众的镇压功能是远比对民众保护功能重要的,只要可以威胁其统治的不安定分子被消灭,死几个良民也无伤大雅。而与行政权力高度合一的司法权力,很难发挥其独立的作用,只不过是统治者维持统治的工具罢了。

    一个案件的判决,往往牵涉到一个地区的大小官员,无数人的乌纱帽。政治利益面前,无辜者的权益显得无比渺小,这也成了古代冤案层出不穷的原因。不分贵贱,从社会底层的小女子窦娥,到庙堂之上的丞相李斯,都可能被野蛮的司法体系践踏。这样的社会,注定是人人自危的。

    祖先们的负面司法遗产或多或少的影响到了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者们,过度偏重口供、非法刑讯和司法受行政干预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万句口号也不如行政权力对司法体系退一步,否则自古以来各种冤案的教训就一直没有被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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